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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llege Mess Committee of China),简称中国高校“伙专会”(英文简称为CMC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国各类大中专院校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实体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方向,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原则;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祖国饮食文化,提高烹饪技艺,研究烹饪饮食科学;培养高校餐饮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团结高校广大的饮管人员,深化高校伙食社会化改革,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特点的高校伙食,为我国高教事业和高校伙食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教育部、民政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勤管理分会、中国烹饪餐饮业协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高校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餐饮服务,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反映会员和高校伙食工作的问题、意见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开展高校伙食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认真探讨高校伙食社会化的基本理论,以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展目标等问题。
(四)研究、制定行业的相关管理标准、运作规范和自律机制,促进高校伙食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
(五)加强高校伙食工作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高校内烹饪技术比赛、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并积极组织参与中国烹饪餐饮业协会等举办的各类培训与比赛活动,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和烹饪技术水平;
(六)组织好高校伙食工作的经验交流和信息传递,引进、推广社会餐饮业的先进经验,开展国际烹饪文化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餐饮结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营养配餐等的研究与开发,促进高校伙食的工业化、现代化和产业化;
(八)开办实体,开展与高校伙食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咨询服务、产品和设备展销等业务;
(九)开展创建“标准化食堂”以及创名师、名品等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十)承担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协会下达的有关工作,开展有益于高校伙食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
(三)在中国各类大中专院校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实体或社会团体,经理事长会批准可成为会员单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会讨论批准,并在常务理事会上通报,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之间在相互学习考察交流时,凭会员证享受本协会约定的行业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及时提供会员单位代表的个人信息资料;若会员单位的代表因个人人事变动的,会员单位应及时上报新代表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单位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理事长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撤消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审议并通过理事单位的代表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在闭会期间,当理事单位因本单位的代表人事变动而缺席的,应由本理事单位及时上报新的代表人选,经理事长会讨论通过后增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第十六条 在闭会期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撤消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审议并通过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人选;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各省级高校“伙专会”的主任单位为当然常务理事单位,在闭会期间,当省级高校“伙专会”主任单位变更时,常务理事单位也随之变更,并上报全国高校“伙专会”备案;对于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因本单位人事变动而缺席的,应由本常务理事单位及时上报新的代表人选,并经理事长会通过后增补,并向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在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为了更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其他各项任务,本协会设立理事长会;理事长会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并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长会由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在闭会期间,当理事长会的成员因本单位人事变动而缺席的,应由理事长会讨论产生新的人选,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会原则上每年举行2至3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理事长会会议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闭会期间,理事长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通过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变更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讨论确定其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在全国各地区可设立省一级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以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各项工作。全国高校“伙专会”与各省级高校“伙专会”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其机构设置或人事变动应报中国高校“伙专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和终止权属本协会的理事长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04年11月7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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